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另据央广网报道,该指导性案例中,女方雷某某与男方宋某某在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同年3月女方首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期间,2013年4月30日,女方雷某某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最终法院认定,准予离婚,转移19.5万元的雷某某向对方支付12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法学教授孙若军表示,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女方转移的时间是2013年4月30日,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诉讼期间,也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诉讼被驳回之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在于,不仅就第二次离婚时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倒退到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查有没有转移财产。
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一些媒体以“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作为标题,孙若军认为,无论是从指导性案例还是从司法实践看,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婚姻法》虽然有规定,如果要是净身出户的话,就是惩罚性条款,在实践中如果不出现特别恶劣的情况,可能还不太会用。这个案件如果按两个人算起来应该还有20万左右,仅就你转移的这部分,60%到70%都要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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