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30中央政策发布,各地陆续推出楼市公积金政策。其中,3月20日福建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闽七条”),要求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响应国家330政策和地方闽七条的政策号召,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称,从4月7日起,厦门已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其中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低至两成,执行基本利率,贷款额度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
门槛又降低 还清贷款后即可再申请
新政规定如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次政策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两项规定。也就是说当职工家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只要还有有购房能力,便可以利用公积金贷款继续购房。新政在降低贷款门槛的同时,新政还将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省利息 减负担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的同时,新政并表示,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统一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原先的政策中,首付款方面:如果职工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首付款可按照20%支付,而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则需执行不低于30%的首付比例。此外,如果是购买二套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利息方面,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首套房房贷可执行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如果是购买二套房,房贷利率还要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原先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3月1日调整并实施,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年执行利率为3.5%。在公积金调整过后,取消了购房套数和面积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首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再实行差别化政策。
随着政策变化,公积金改革,将促进市民购房的积极性,减轻他们的负担。更好地保障刚性购房群体的贷款需求。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无疑可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有效缓解购房资金压力。
提额度 双职工最高可贷百万
此次调整政策中,最受关注的是贷款额度的上调,就是:“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而原先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执行的是“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的标准。
这次政策调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进行了适当上调,让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更高额度的贷款保障。而假设以总价143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一笔100万元贷款为例,与之前公积金最高货款80万元、其余20万元申请商业性配套住房贷款相比,政策调整后节省利息支出8.3万余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就是为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一种途径,促进职工楼市消费,现在厦门房价高居不下,对消费者的购房支付能力要求有所提高,要想促进楼市回暖,提升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满足了合理的居住需求,政府鼓励支持刚需型住房消费置业的态度明朗化,并且推进改善型房源去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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