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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安置房 存在三大风险 购房需谨慎

2015-12-23 09:29:12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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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参加摇号,未签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户就急于委托中介“预售”安置房,结果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中介刘女士以拆迁户吴先生违约为由,将他告上法庭。中介起诉称,吴先生签了《房屋购买意向书》后,因房价上涨想反悔不卖,就在摇号时故意不选择意向书确定的三处房产,造成其“可得利益损失”。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中介的全部诉求。


还没摇号 就“预售”安置房


   吴先生是海沧区人,他家的房屋即将拆迁,按规定他可以分到多套安置房。去年1月,在安置房还未摇号确定的情况下,吴先生想将部分预期的安置房出售变现,就与房产中介刘女士签订了《授权委托书》。


   双方约定,吴先生授权刘女士出售位于海沧区某花园的房产,楼层、户型任刘女士的客户挑选,实收价为5200元每平方米,售出价格多出部分归刘女士。出售时间以吴先生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当日止。


   签约后,刘女士很快找到三位买主,三人分别与刘女士、吴先生签订了三方《房屋购买意向书》,三位买主要求购买安置房小区内朝向较好的房产,并选定了具体的门牌号,协议时效为一个半月内。


   之后,刘女士收取了三人意向金各2万元。


房价大涨 拆迁户拒延期


   这三份购房协议到期后,吴先生仍未收到摇号和签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所以,房子无法成交。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退还了三位购房人的意向金。但是,她仍想延长《房屋购买意向书》约定的期限。


岂料,不到两个月,海沧区的房价大涨,因此,吴先生拒绝再延期。而且,吴先生拒绝再出售安置房。


同年5月,吴先生以户主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到的安置房中未包含之前三方协议中所指的房产。


   最终,刘女士介绍的三位买方没能买到房子。刘女士认为,吴先生可以选《房屋购买意向书》中所约定的房产而故意不选,造成其中介费损失及房产差价损失。


   为此,近日,刘女士将吴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6万多元的“可得利益损失”。


   吴先生答辩称,在委托书签订时,他对房产不但未持有合法的权属证书,也未实际占有房产,可见授权标的不明确,授权内容不合法。而依据《授权委托书》签订的《房屋购买意向书》已因过期而失效。目前,各方也已经协商退约完毕予以解除。


法院判决
驳回中介诉求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吴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但《房屋购买意向书》约定了终止期限,吴先生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该意向书因期限届满而效力终止。刘女士依据效力已终止的《房屋购买意向书》要求吴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安置房,小心三风险


   本案承办法官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安置房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虽受到法律认可,但由于此类房源的特殊性,在流转税费、条件等方面均有别于商品房的特别规定,安置房在尚未摇号及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即进行预售,则存在更多的变数。


   其中主要有三大风险。首先,安置房系家庭共有财产,仅与拆迁户主签署安置房买卖协议,可能会为日后交易埋下纠纷隐患。


   其次,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署及安置房的摇号确定可能“旷日持久”,在房价波动较大的地域和时间,会增加违约风险。


   第三,通过摇号确定的安置房,与安置户的数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有关,有可能随机选择,也可能先选先得,均会影响安置房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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