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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农屋,一定要谨慎,因为这样的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近日,集美区一位购房人就是在购买农村房屋16年之后遭遇违约,原房主起诉要求退房。
林先生原本是外地人,1998年将户籍迁到厦门后,他以自己父亲的名义向集美区某村村民陈某购置了一套房产,并按期支付了购房款。
购房后,林先生一直居住至今。但是,最近,当初卖房的陈某找到了林先生,要求他“退房”。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某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无奈之下,近日林先生也提起反诉,要求陈某赔偿其装修费用、搬迁费用。
经法院多次调解,近日他们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林先生同意将房屋退还给陈某,并交还讼争房屋涉及的土地占用罚款单据,陈某则答应支付林先生的购房款、装修款、搬迁费等共计130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同一村集体成员相互间土地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因此买卖农村房屋的行为应当谨慎。如果已经达成买卖协议的,在退房时,可以要求对已经投入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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