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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房产广告要头疼喽

2015-08-25 10:47:07   客立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修改的幅度大,包括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等多个方面。

 

  仔细看了下针对房产广告的条款,条例变严格,以后广告不能这么打了,房产广告要头疼喽,快来看看吧!

 

一承诺有什么,不能不明确

 

  我们常常在生活中看到一些表述模糊的广告,比如某些低价房产销售广告常常以价格吸引人目光,但那并不是实际销售价格,消费者到访后才被告知数量仅有多少,或是活动已经结束。

 

  还有什么买房送车的,也不说清楚买的啥房送,到底送啥子价值的车。

 

(买房就送宝马?不要告诉我送的是宝马的自行车......)

 

新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处罚措施>>>>>>
 
  
  新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若有上述广告形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买房值不值,不能说准数

 

  “买房150%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每年7%增长”,这样的表述如果9月1日后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就会被认定是违法广告。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距离远不远,不能讲时间

 

  之前小方就一直很纳闷,这种“距离XXX5分钟路程”的时间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是步行呢?骑自行车呢?还是开车?开车以多少的速度行驶呢?这简直是道数学题嘛!

 

  以后,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以后,这样的表述就是违法的!

 

​配套有什么,不能瞎吹嘘

  

  买XXX读XXX小学,买XXX送户口,这样用市政条件作为误导的广告也会被认定为违法。

 

 

第二十六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有违反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数据要有出处,不能胡编乱造

 

  开发商利用“开盘劲销XX亿,开盘半小时售罄”等没有出处,油爆爆的数据渲染热销抢购气氛,让人不免生疑。以后“吹牛皮请打草稿”请拿出数据来源撒!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处罚措施>>>>>
 
   

  新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若有上述广告形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虚假噱头,不能误导消费者

 

 

  这类让人看了想入非非,“误以为”的广告真心很多!

 

  什么“买房送老婆”,“她在上面,老板在下面”真是为了博眼球节操掉了一地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处罚措施>>>>>
 
   

  第五十五条中显示,违反新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禁止“最高级”、最佳等词

 

  满大街的某某区域销量最高(销冠)、最具性价比等这些广告语,大家都不陌生,那么问题来了:谁给你的权利评出来的?

 

  这样的广告语实在是太多了,以后这种类似用语将不得出现。

 

 

 

第九条规定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处罚措施>>>>>
 
   

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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