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2014年7月,厦门市民刘女士交纳了40万元的定金,通过中介公司向祁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发现楼市价格飞涨,于是以中介公司欺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不能买卖等理由拒绝交房,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此,刘女士将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及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祁女士的行为已表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购房合同解除。但祁女士除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赔偿买方刘女士房价上涨后房屋的现价值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法院认为,房价上涨后房屋的现价值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合同履行后,刘女士享有的可得利益,为保护刘女士的权益,法院判决祁女士赔偿其50余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
律师提醒:
本案中因中介公司并未参加诉讼,故对中介公司是否存在责任没有描述,但是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中介方的工作有存在疏漏的可能。
需要指出,卖房人反悔的几种手段主要有:
1、 让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出来主张自己不知情;
2、 让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
3、 以自己未取得房产证主张合同无效;
4、有些房主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
对于第3种情况,购房者可在合同签订之前通过注意以下事项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1、 房屋是否有共有权人或共同居住人;
2、出售房屋是否还存在租赁关系,若有,承租人是否有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3、房屋是否取得房产证。
需要提醒的是,购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防止售房者签订合同后违约不履行合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