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自6月17日起,厦门市警方对部分户口办理权限和时限进行了修订,减少审核环节,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户籍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本报将陆续推出相关内容,教您如何更快更好地办理户籍业务。
一、办理条件
1.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夫(妻)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夫(妻)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三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3.对于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的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审批调入我市(含从岛外调入岛内)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的人才落户厦门后,其配偶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4.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二、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一式2份。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 符合办理条件第三项的人员,由申请人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复印人事信息批件(含申请人户口迁入厦门时的学历、职称等信息,人事信息批件可为《报到证》或《调动审批表》,并经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技能人才申请夫妻投靠,由申请人到劳动力大厦(长青路191号十二楼)确认技能等级,联系电话:5325827。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隶属思明区的,除大学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办证大厅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隶属思明区的(除大学路派出所外),在思明分局办理落户。 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材料齐全,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到公安分局或市行政服务办理签发户口准迁凭证,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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